1979年,我國開始試行《環境保護法》,十年后的1989年經修改后,這部法律正式施行。從1989年至今20多年的時間里,這部法律再沒有修改過。
早在5年前,就有專家提出,《環境保護部》在超期服役。近年來,要求修改《環境保護法》的聲音始終未斷。
“從1995年至今,大概有2300多名人大代表提交了75份議案,要求修改《環境保護法》。”環保部法規司這位負責人說,在全國人大代表的強烈要求下,以及在社會各個方面的一致呼吁下,全國人大環資委啟動了對《環境保護法》的后評估,并決定從8個方面對《環境保護法》進行修改。
從近來年頻發的重金屬以及其它嚴重污染事件,監管部門分析后認為,環境污染和政府責任密切相關。這位負責人認為,無論是環境污染事件,甚至是群體性事件,歸根到底,“可能都有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不到位的問題。比如,血鉛事件的不斷發生,可能是政府在造成環境污染方面的責任會更大。”這位負責人說,這也是污染事件不斷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。
這位負責人說,針對目前政府環境責任缺失的實際,在修改《環境保護法》時,他們針對政府的環境質量責任制訂了許多制度,而且力度比較大。“目的,就是想約束政府,使他們能夠落實他們的環境責任。”這位負責人表示,此次《環境保護法》的修改,排在第一位的重點是有關政府環境責任的落實。
這位負責人表示,正在修改的《環境保護法》對公眾環境權益也有涉及。他說,在法律修改草案中將設立公眾依法享有良好環境的權益。
同時,在法律責任方面,也有一些創新。這位負責人說,修改草案希望加大對企業非法排污的懲罰力度,“按日計罰,查封、扣押等修改草案都涉及到了。”他表示,這些條款的設立是讓環保部門能夠殺手锏,以對付非法企業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。
(來源:法制日報)